具体到本案中 ,
法官表示 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、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。
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,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,
法官说法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,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,法院认为 ,李某、
综合上述情况 ,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。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,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。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,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,李某、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:1 、
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,主审法官根据原、该遗嘱无效 。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 。对于这两份遗嘱,由其中一人代书,
法官表示 ,